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初次购买税控设备 :
将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增值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在纳税申报表中,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2. 技术维护费用 :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不足抵减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3. 会计分录 :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
4. 纳税申报表填报 :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填报相关信息。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时间以及具体政策变动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会计师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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