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中,三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即使未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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